企业应对肺炎疫情之法律指引:合同履行、社会责任篇
目录
企业社会责任篇
一、 定义
二、 企业承担的义务内容
(一) 积极配合、协助和落实行政机关的防控工作
(二) 如实报告有关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
(三) 严格把控自媒体的信息内容
(四) 完善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三、 企业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二) 通报批评
(三) 警告、罚款、拘留
(四) 民事赔偿
(五) 刑事处罚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妨害公务罪
3.虚假广告罪
4.非法经营罪
5.其他犯罪
四、 法律和法规依据
合同履行篇
一、 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一) 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属性
(二) 新冠状病毒疫情应当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三) 企业在疫情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情况
(四) 建议
二、 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
三、 疫情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选择
四、 涉外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可抗力
五、 法律和法规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篇
一
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并无广泛认可的标准,其是指企业应对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就这种责任而言,其着重于广义的价值和企业的行为规范。[i]在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挑战下,企业应至少做到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确定的义务。
二
企业承担的义务内容
(一)积极配合、协助和落实行政机关的防控工作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新冠状病毒疫情已经构成法律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法律文件主要约束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业作为主体的最主要的义务如下:
(1)配合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包括调查、防控、监督和征用等
(2)依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人员参与救援等工作。
若企业的生产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急需用品具有密切联系或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位于疫区,则有被政府征用相应物资的可能,但征用物资和劳务的政府会在工作结束后给予合理补偿和报酬。针对前述行政征收,我们建议企业可以视作出行政征收的主体情况而定,若是作出主体为其他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及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如实报告有关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
我们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仅应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报送职工感染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情况,而且应当把其他相关事实一并汇报,相关事实包括企业为防止疫情配合政府工作所作的相关工作。同时,企业应保证前述事实的真实性。
(三)严格把控自媒体的信息内容
我们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在其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有关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若发送,一定核实涉及有关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同时,考虑到新冠状病毒疫情这一背景,若企业存在以疫情名义虚假宣传的情况,可能被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之刑事责任。
(四)完善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我们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 1.6(5),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卫生安全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的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安全的定期检查以确保企业配备的防疫工具和设备的有效性。
此外,企业应以国家卫健委实时更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的原则与内容为基础,不断更新内部卫生安全制度,不断纠正错误。
三
企业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包括深圳在内,部分地区已发生企业因提前复工被查封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之案例。考虑到疫情仍会持续,企业应对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了解。
(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三)和(四)款的规定,企业未做好内部设施维护导致危害扩大的和未及时组织展开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勒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经营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报批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无故拦截执行任务车辆和人员的,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三)警告、罚款、拘留
除企业外,企业的相关责任人亦有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
(四)民事赔偿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若隐瞒企业内部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情况、未及时配合响应政府的行政工作和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刑事处罚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新冠肺炎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企业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将疑似身患新冠状病毒的职工安排到易传染的岗位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2.妨害公务罪
企业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或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3.虚假广告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突发传染病刑事司法解释》”)第五条,企业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而此虚假宣传又假借新冠肺炎的名义的,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4.非法经营罪
根据《突发传染病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5.其他犯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6日作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除上述罪名外,与企业经营具有较密切联系的还有挪用特定款物罪、污染环境罪等。
四
法律和法规依据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五)《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六)《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合同履行篇
一
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一)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属性
首先,如上所述,新冠状病毒疫情已在国内引发各省一级响应且在国际上被归入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其次,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并无确切的传染源,根据国家卫健委作出的各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迄今为止新冠肺炎无批准上市的对应抗病毒药物。
再次,因新冠肺炎与非典型肺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于此借用司法界对非典的观点以作参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于《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明确表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业亦无法预见……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综上,我们认为,新冠状病毒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属性,该疫情和政府为防控疫情在内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就个案而言,合同的意思自治应具有更高的效力,若合同相对人明确就该问题进行了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二)新冠状病毒疫情应当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考虑到不同种类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合同的目的也不同,因此证明新冠状病毒疫情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借鉴《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的观点,我们认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和不动产大型工程建设合同的合同目的更易受到疫情的影响而不能实现。
其次,参照山西高院作出的(2017)晋民终93号判决,“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非典”疫情不构成供货义务的履行障碍,新冠状病毒疫情及政府为防控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合同履行的阻碍效果需要是根本性的。
除此之外,就单独疫情本身间接性的影响是否足以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各地司法判例存在争议,一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对于如旅游合同等特定合同,疫情可以通过对舆论和心理等影响使障碍达到合同不能履行的标准;而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还需政府采取了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达到前述标准。
(三)企业在疫情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该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不得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
(四)建议
如上所述,鉴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审查较为严格,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鉴于地方法院司法判例的不一致性,若企业希望解除的合同的不能履行事由仅仅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有间接联系,且与政府因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并无关联。那么考虑到前述障碍可能不足以达到不可抗力的证明标准,企业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向合同相对人及时发出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且负有在合理期间提供证明的义务。因此,企业若有意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当优先并尽快(一般在复工之日即可)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关于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考虑到新冠状病毒的疫情仍持续,企业应在充分衡量合同履行的利益和解除的法律后果后再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发出解除函。
3. 因新冠状病毒疫情具有持续性和不确性,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相应的行政措施根据比例原则亦会波动,因此企业应当尽快且持续搜集不可抗力之证明,搜集时间跨度可以是整个疫情的经过,并于正式复工、疫情趋于平息后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该证据。
4. 我们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有减损义务,因此整个疫情发生的期间,企业应注意防范损失的扩大,可采取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关于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
5. 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法律后果。同时,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亦应作为合同解除后处理各项事宜的依据。
6. 若企业主张合同存在一时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企业可以主动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变更合同以便履行。我们认为,在新冠状病毒疫情下,经营困难是企业普遍面临的现状,通过协商变更合同解决仍有可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共克时艰的最优选择。
二
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
企业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需要考察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是否导致合同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三
疫情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选择
相比较于不可抗力,虽然情势变更的情形较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要多,但是考察司法实践,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合理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因此,并不能认为情势变更的审查尺度比不可抗力更宽松。而考察两者的构成,情势变更较不可抗力多出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之情况。所以在发生障碍不足以使合同达到不能履行的水平却又满足继续履行明显对一方不公之情形时,情势变更原则当然可以得到适用。
我们建议企业在解除和变更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是否符合各自的构成要件。在都符合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优先选择以不可抗力为依据;而在变更时优先选择以情势变更为依据。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是否变更。因此,企业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可以依该司法解释判决变更。而当企业意图解除合同之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
涉外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法定不可抗力一般体现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而英美法系与之对应的概念为合同受阻(frustration)。一般上认为,合同受阻较不可抗力的要求更高。合同受阻原则源自于Coronation Cases ,其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使得合同无法在物理上和商事上继续执行的事由,或继续执行合同和双方原先设想的完全不同[ii],合同受阻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动解除。
鉴于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全球性,我们认为,企业有必要考察其涉外合同的履行情况。企业在意图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应优先考虑不同法系的差异,并优先考察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根据该涉外合同的不同种类,可能还需考察流行病条款(epidemics clauses)等。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言,若约定适用法律的国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且合同中未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又不属于《公约》第二条排除适用的范围,那么在适用该国法的同时应对《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考察。
除此以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就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其已于2020年2月2日上午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企业可以以此为参考,向贸促会申请上述证明书。但关于该证明书于国际商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实际效力仍存疑,杨良宜教授和司嘉老师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一文中认为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否则该证明书于国际诉讼和仲裁并不重要。
五
法律和法规依据
(一)《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第(六)款 (六)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九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注释:
[i] Wolff,<The Law of Cross-border Business Transactions>2017,p403-417
[ii] Chitty on Contracts,at 23-020,see in The Doctrine of frustration in English Law,STEPTOE&JOHNSON LLP
作者介绍
黄恩霖
黄恩霖先生,现为中方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经理。黄恩霖先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英文。黄恩霖先生具有执业律师经验,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担任过法务岗位。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证券纠纷等领域的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治理、并购、收购、投资与融资、企业上市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刘家蓬
刘家蓬先生,现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刘家蓬先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英文。擅长境内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参与过房地产买卖纠纷、股权回购纠纷、强制解散及清算纠纷和不良资产执行等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共战疫情,
我“盟”齐心协力
我们以实际行动
彰显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为保障公司法律人
应对疫情所产生的企业管理问题
CCA公司法务联盟邀请行业大咖
组织免费线上分享活动
并解答实务难题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ND
Acelaw 法培学院 2020年超级法律人系列课预报名 | ||
日期 | 城市 | 主题 |
2020年 | 全国 | 全年课 |
2020年 | 全国 | 商业与法律谈判 |
2020年 | 全国 | 广告合规实务培训营 |
2020年 | 全国 | 合同写改集训营 |
进群、咨询
请扫码添加客服
投稿请将资料发送至:
tougao@fapeiedu.com